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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7人看过2024-01-12
    1.凭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验资户)。
    2.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3.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
    4.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及私章,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5)开户银行的询证函及银行对账单(余额表);
    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146人看过2024-01-12
    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赔偿责任。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发起人。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应以过失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同更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1)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如果该申请在获批准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消批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尚未开始募集股份,应当停止;已经募集的,发起人应当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时发起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因此,在超过募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发起人应当返还所募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以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如果发起人不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直接影响公司之设立,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返还各认股人交纳之股款,但此时可不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 191人看过2024-01-12
    一、由转让前的股东签订股东会决议:
    决议内容如下
    A:如果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股东,则只需要写:同意股东A将货币出资XX元转让给股东B。
    B:如果需要转让给非公司原股东的,则需要写:同意增加新股东B,同意股东A将货币出资XX元转让给股东B。
    C:涉及到增加新股东的,如果公司内离职的股东担当有公司的职位的话,还需要做一些决议,例如:I如果离职的股东是以前是监事或董事,需要原来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里面写:同意免去B监事或董事职务,选举XX为董事。II如果离职的股东是以前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经理,需要原来的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统一免去B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职务或经理。
    二、由转让方和出让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三、由新的股东组成股东会做出新的股东会决议:同意新成员组成新的股东会,选举监事和董事;
    四、由新的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等;
    五、由新的股东会做出章程修正案;
    六、去工商领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一番。送工商做变更,即可大功告成。
  • 316人看过2024-01-12
    虽说股东权利一律平等,但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具体表现在:
    小股东的劣势主要表现在:
    1.小股东的收益比较少
    2.大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小股东却不可以。
    3.无法左右股票的走势,当然,小股东联合起来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时十分渺茫的,所以,只有大股东牵着小股东的鼻子走。
    4.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小股东无力回天,所作的只有止损,要不然就是等待,换句话说就是套住。
    不过,事物是辩证的,我们要看到,小股东所要考虑的就是只要存在差价,那就是有利润,小股东比较灵活,随时可以抽出资金,赚了可以及时地刹住,赔了可以及时地止损,但是大股东由于资金过于庞大,有的时候是很难从跌势中回过身来的。
  • 152人看过2024-01-12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9.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10.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 157人看过2024-01-12
    1、公司设立完成:
    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 151人看过2024-01-12

    根据资本瑕疵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司资本瑕疵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2、出资不足瑕疵,对于出资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为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这是由于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而出现的新情况。
    3、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或己抵押他人等。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

  • 132人看过2024-01-12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有: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发起人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主要文件;
    (7)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141人看过2024-01-12
    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 155人看过2024-01-12
    破产宣告条件: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情况下,为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必须完善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即破产制度。
    要衡量债务关系能否维系,就要充分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的状态,债也就为法律所确定。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因各种因素,会造成企业一定时期内中止支付的情况。但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或主要债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相当的时期内,且持续性的无法清偿。这就需要对企业的性质、生产经营的周期、资本的结构等方面分析。不能将出现的中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一概视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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