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413人看过2024-01-13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65人看过2024-01-13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34人看过2024-01-13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49人看过2024-01-13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 120人看过2024-01-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605人看过2024-01-13
    1、公司向银行贷款需要有一定量的自有资金、抵押物(需经评估公司估价)、提供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银行还要有能证明的还贷能力,信用度也是考核的一个方面。
    2、另外还要看你申请的是何种贷款,长期或短期的。有的银行除了提出要有抵押物之外还要有质押物,看具体银行的不同的。向银行贷款主要需要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有贷款卡证,有良好的信用,足额的担保物,在该银行开立一般账户或者基本账户,资金结算比较频繁,资金流量比较大;具有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般达到A级以上成功率比较大。
    3、然后向银行提出信贷需求,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水平、担保条件(主要分信用、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三种),由银行的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帮你们组织申报材料,参加该行的信贷审批会,等待审批结果的时间一般在1-3月之间。
  • 132人看过2024-01-13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义务如下: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消除不安抗辩权;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对方构成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244人看过2024-0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132人看过2024-01-13
    公司的经营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 135人看过2024-01-13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