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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13

    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 106人看过2024-01-13

    公司名称变更后以前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更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事项,对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不同。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公章要根据新的公司名称重新制作,变更前的公司名称作废,公章已经无效。公司变更后,其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更换公章,才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但是在变更公司名称前的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对公章产生疑问的,只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二个名称为同一公司。可以发布公告或者发函说明公章变动情况。

    公司名称变更流程如下:

    一、工商变更

    变更公司名称,首先需要做工商变更,需重新核名,提交变更申请;

    二、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体现公司名称,所以在工商变更申请通过之后,要携带原来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到工商局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三、重新刻章

    工商变更完成后,要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到刻章点重新刻制所有备案过的印章,例如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等,且原来的印章都需要在规定时限内缴销;

    四、银行变更

    如果公司有开对公账户,公司名称变更后,银行的开户许可证跟机构信用代码证也要做相应的变更。需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和新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前往开户银行变更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以及所有印鉴。

  • 104人看过2024-01-13

      企业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也就是说宣告破产后,以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清偿,如果不能证明股东与债务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则公司就不用承担债务了。

  • 105人看过2024-01-13

    可以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况:

    1、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5人看过2024-01-13

    公司注销了,也就不存在公司法人,所以无法起诉公司法人。当事人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维权。

    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105人看过2024-01-13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哺乳期是12个月,在这之后公司如果解雇该女员工,在补偿方面和其他员工没有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对哺乳期妇女没有特别规定,意味着和其他员工获得同样的补偿。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补偿参照前面引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107人看过2024-01-13

    一、一般解散的事由

    一般解散的事由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事由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的事由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股东请求解散的事由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 105人看过2024-01-13

      公司法定代表人年龄没有限制的。但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依法登记都可以成为。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满18周岁的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依法登记都可以成为.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满18周岁的人。所以说有年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但是法律是没有规定年龄的上限的。作为依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综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的规定,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法人组织内部成员;

      3、必须是从事法人业务活动的人;

      4、必须是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5、必须经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担任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141人看过2024-01-13

    1.合同未到期,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105人看过2024-01-13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因为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若是在清算过程中,则是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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