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的可享受下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五级职工的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1、因工受伤的可享受下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五级职工的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因工受伤的可享受下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五级职工的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2、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
2、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续延到医疗期结束。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4.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保护单位财产免受侵害受伤是工伤。应认定职工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
1、劳动者因病超过医疗期,单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一般要符合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条件。
2、如果单位在此情形下依法与劳动者解约的,还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