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
二、市场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三、目的条件
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学术界有不同观点。
四、规则条件
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性交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
需要。公司注销有一个清算过程:
(一)清算过程中:流转税、其他相关税种
(二)确定清算所得后: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清算所得,为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清算企业确定清算所得后,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三)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股东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四)房屋租赁税补交
房产税是所有企业都要交,不交房产税,房租费用不能进账,后期查账要补交,严重的要罚款滞纳金。所以在注销公司时最好查询一下,看其是否交过房屋租赁税,如果没有就需要补交: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五)实收资本印花税
(六)账本印花税
(七)各类欠税和罚款
一、并购并购的涵义则更为广泛。它是指涉及目标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因此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兼并与并购两者相较,仅仅是语意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行为,而后者更重结果。并且两者都是经济学词汇,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二、收购收购(acquisition)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
三、兼并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
四、合并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通过收购,企业规模得到扩大,能够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能够带来资源的充分利用,资源的充分整合,降低管理、原料、生产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从而降低总成本。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通过收购使企业规扩大的企业,伴随生产力的提高,销售网络的完善,市场份额将会有比较大的提高。从而确立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导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收购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大,成为原料的主要客户,能够极大增强企业的谈判能力,从而为企业获得廉价的生产资料提供可能。同时,高效的管理,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企业的知名度提升都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4、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
收购活动收购的不仅是企业的资产,而且获得了被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销售资源等。这些都有助于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根本提高,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很大帮助。
5、通过收购跨入新的行业,实施多元化战略,分散投资风险
这种情况出现在发生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收购模式中,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通过对其他行业的投资,不仅能有效扩充企业的经营范围,获取更广泛的市场和利润,而且能够分散因本行业竞争带来的风险。
有,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1、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