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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16
    公司解散诉讼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请求解散。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171人看过2024-01-16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果不是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一般能拿到钱。如果是破产债权,债权人不一定能拿到钱,要看债权是否有优先顺序而定,通常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203人看过2024-01-16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们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通过以上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功能或职责、成员组成等方面的分析,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之目的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本身无独立财产,其法律人格应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2、从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从破产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角度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对内管理破产企业并执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关。

    4、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其具体功能或职责完全由法律来规定,所以其在法律上具备怎样的权限和主体地位也是法定的,不存在自由约定的问题。

  • 211人看过2024-01-16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果不是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一般能拿到钱。如果是破产债权,债权人不一定能拿到钱,要看债权是否有优先顺序而定。因为如果为破产清算,则要按一定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231人看过2024-01-16
    1、如果为约定债权不可转让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如果转让未通知债权人的,也不能对抗。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134人看过2024-01-16

    可以。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利害关系人如果对破产有争议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68人看过2024-01-16

    这种情况,依据法律相关规定,首先可以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包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当地的有关机构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的清算,包括:

    一、公司解散之后的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自行清算出现了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三、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行为。

  • 165人看过2024-01-16

    债务人转移财产违法吗?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可能违法。对于界定欠债人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欠债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欠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169人看过2024-01-16

    一、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三、破产清算的规定是什么

    破产清算公司主要是资金不足,而且不够钱还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是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这种行为有关法律规定如公司严重亏损导致不能偿债的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善,而非计划性亏损、政策性亏损等非经营性亏损造成。就要宣布破产清算。

  • 406人看过2024-01-16

    1、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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