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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人看过2024-01-16

    1、债权人同不同意不是必要条件。

    2、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还有其他方法。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 6794人看过2024-01-16

    是不靠谱的。

    首先公司的存续是指公司依法存续,并继续正常运作。又称公开、正常和注册公司。

    公司的存续通常不受股东变动的影响。由于公司和股东的分离,股东的死亡、退出和破产原则上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公司可以自力更生,这样他们才能永久。

    经营条件一般分为:存续、营业、吊销、注销、关闭和清算。

    1、可持续管理是指企业的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又称公开、正常、登记。

    2、服务管理状态是指企业的正常生产,新企业包括部分生产或试生产。由于各省之间可能存续细微差别,通常指企业在营、正、运营、经营、效率和商业方面的业务。

    3、注销经营资格;未登记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违法企业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企业吊销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时,取消工商登记后,取消企业法人资格。

    4、取消企业地位,意味着企业不再存续,丧失法人资格。

    5、企业法人地位的撤销,是指企业登记机关的变更及其对主管机关的撤销。

    6、企业地位的转移,是指企业登记机关的变更和主管机关的转移。

    7、关闭是指企业在期末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条件发生变化时恢复生产。

    8、经营条件的清算,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解散后,因破产、注销等原因终止经营,对公司的财产、债权、负债进行全面检查,收回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资产。

  • 146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七步:工商注销备案→注销登报公告→国税注销→地税注销→工商注销→代码注销→银行注销。

    公司注销的条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才能注销: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依法责令关闭

  • 354人看过2024-01-16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软件申请软件专利还是该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保护原则不同

    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也是自愿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体现公证的效力,主要用于声明著作权权属,同时使后续维权时的证据力度更大。软件专利则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

    第二:保护客体不同

    软件著作权申请提交的资料是源代码及用户操作手册,所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竞争对手将你的软件进行研究,然后改变编程语言,达到的结果是一样的,但由于代码不相同,所以不侵犯著作权。软件专利则不同,在申请时描述的是软件的设计构思(注意一定要以技术方案的形式表现,或者最好能够结合硬件来表现),包含了软件流程图的内容,而不是主要说明采用哪种程序语言实现。一旦获权后,他人只要采用了软件专利的设计构思或方案,就可能构成侵权。

    第三:申请通过率不同

    软件著作权实行的是登记制,一般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审查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并且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获权,登记通过率极高。软件专利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核专利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形式审查通过后就会公开,再进入实质审查,审核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并且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一般纯软件型的专利不易获权,通过软硬件结合的方式会提高其授权率,但总得来说通过率依然不高。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软件申请软件专利还是该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73人看过2024-01-16

    1、诉讼费用承担的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所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947人看过2024-01-16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主要是指: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 181人看过2024-01-16
    公司资产清算出来后怎么操作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确定分配方案。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1)拥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据;
    (2)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均有权在必要时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经通过,便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全体债权人必须执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还应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2、执行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应由清算组立即开始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专门说明了有关财产的分配办法,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合同、章程、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的,则应按合资法的规定,按投资各方的股权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 370人看过2024-01-16

    1、入股又称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

    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员工入股指公司为使员工取得所属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种便利制度;广义的员工入股则为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奖励、斡旋、援助等方法,做为推进公司的方针或政策的总称。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2、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

    收购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从占有比例上来说,入股的比例可以很低,举例说1%,而收购是取得这个企业的控制权,至少要30%以上。简单一点的理解就是入股是说明持股人在这个企业拥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拥有这家企业的分红权,而收购除此之外还拥有对这家企业的控制权。

  • 128人看过2024-01-16
    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虚假出资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 147人看过2024-01-16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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