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专利申请的查询步骤是怎样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专利申请的查询步骤
1、查询途径、专利查询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公开的数据库中进行一般查询;也可以委托专利检索中心进行专业的查询。
2、分析所要查询专利的类型、在中国,专利类型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三种,确定大概查询专利的类型才能进行查询。
3、如果有专利号/申请号:可以直接在专利号/申请号一栏里输入即可。
1、想要收购公司首先需要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代表收购方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进行商谈,初步的对被收购公司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双方在达成收购意向之后就可以签订收购意向书了。
2、收购方需要在对方公司的协助之下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债权等方面进行清理并且进行资产的评估,对于目标公司的管理方式进行详细的了解,其职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也要登记在册。
3、收购双方需要组成一个债权人小组,起草一个收购的实施方案并且通过此方案。
4、债权人需要和被收购的公司达成一个债务重组的协议,约定在收购公司之后能够清偿原先的债务。
5、收购方和被购买方正式的进行谈判,谈判的双方两个一起商议收购合同的内容和事项。
6、当事双方需要根据公司的章程或者司法规定提交其公司权利机构的对于收购行为的表决决议。
7、当事双方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签订收购的合同,并且将收购的合同递交给有关的部门进行备案申请批准。
8、当双方的收购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可以按照合同上面达成的约定办理资产的转移和经营权的转移手续,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变更股东在内的工商税务的手续。需要将受让人的姓名按照合同上约定登记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且需要在股东开始变更的30个工作日内去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办理完上述的事项之后,公司的计划就算彻底的完成了。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专利申请的查询步骤是怎样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专利申请的查询步骤
1、查询途径、专利查询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公开的数据库中进行一般查询;也可以委托专利检索中心进行专业的查询。
2、分析所要查询专利的类型、在中国,专利类型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三种,确定大概查询专利的类型才能进行查询。
3、如果有专利号/申请号:可以直接在专利号/申请号一栏里输入即可。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专利申请的查询步骤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专利技术,是人们创意想法的体现,尤其是对于企业来说,是创新的一种最佳体现,想要保护好自己的创意创新想法就必须要及早的进行专利申请,但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可以成功申请的。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专利申请的条件。
专利申请有哪些条件
一个专利技术想要获取权益保护,就需要专利人及早的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但是申请专利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具体的专利申请条件如下:
1、不违法;也就是说,所申请的专利必须是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产物不触犯国家的相关法律,能够给人们带来正向的作用。
2、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明确不给与专利权的项目。
除了上述的专利申请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外,在我们申请专利时还要做到以下几点,确保专利的成功授权:
1、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备法律效力。
2、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或稍高于书写纸(QB28-73)或胶版纸(QB25-62)的质量。
3、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时,应当注明原文。
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简单点来说专利就是新产品或新技术,对已有的产品或技术的改进,只要能解决特定的问题、能产生较积极的效果,也被认为是新产品或新技术。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1.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出资的比例享有表决权,也就是说拥有多少股权就有多少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隐名股东对公司享受什么权利?
隐名股东,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
因此,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按照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隐名股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是有效的,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