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股东投资不可以做实收资本。这需看该款项通过何种途径入账的,如果是直接由投资人转入的,这只能记借款,不能归为实收资本。
股东一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收益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股东。
分别为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以及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具体如下所述: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1)投入:当一项或多项过程被运用时,创造或者有能力对创造产出作出贡献的经济资源。投入的例子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使用非货币性资产的权利)、知识产权、取得必要材料或权利的能力、以及雇员。
(2)过程:作用于一项或多项投入可创造或有能力产出对创造产出作出贡献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过程的例子包括战略管理程序、经营程序和资源管理程序。这些程序通常是书面文件,但是有必要技术和经验、遵循规则或惯例的有智力能力、有组织的员工也可以提供必要的过程,从而将此过程运用于投入上而创造产出。(会计、列出账单、发放工资和其他行政管理系统不是典型的用于创造产出的过程)。
(3)产出:投入和作用于投入的过程的结果,它能够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投资收益(如股利或利息)或其他收入。(1)投入:当一项或多项过程被运用时,创造或者有能力对创造产出作出贡献的经济资源。投入的例子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使用非货币性资产的权利)、知识产权、取得必要材料或权利的能力、以及雇员。
(2)过程:作用于一项或多项投入可创造或有能力产出对创造产出作出贡献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过程的例子包括战略管理程序、经营程序和资源管理程序。这些程序通常是书面文件,但是有必要技术和经验、遵循规则或惯例的有智力能力、有组织的员工也可以提供必要的过程,从而将此过程运用于投入上而创造产出。(会计、列出账单、发放工资和其他行政管理系统不是典型的用于创造产出的过程)。
(3)产出:投入和作用于投入的过程的结果,它能够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投资收益(如股利或利息)或其他收入。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法律依据《公司法》。
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