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控制人责任包括: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等。在我国的公司的内部的经营管理中,实际控制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是超越决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五是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分为公司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
(1)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身的意思解散公司,比如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司法解散又称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依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
这里所指的公司解散纠纷主要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的纠纷。
1、实际控制人是能够实际控制老板的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简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能够实际控制老板的人,也就是幕后的老板。
2、我国法律所涉及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有两种: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控股股东,他们通过投资关系进行实际控制。隐名股东是指通过控股协议约定的实际股东、实际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
1、如果清算组成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有关行政机关将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并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如果清算组成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清算组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清算组成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出现以上情况,清算组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
3、成立清算组很多时候是由法院方面成立,只有符合标准的人才能担任清算组的成员,之后清算组成员在履行自己职责时,也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的话就会导致行为无效,严重的甚至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1、清算组成员数量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的。
2、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