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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人看过2024-01-16

    1、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2、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

    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3、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4、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

    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5、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6、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 156人看过2024-01-16

    侵犯文章著作权的,按造成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获得的收益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133人看过2024-01-16

    合同诈骗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 381人看过2024-01-16

    知识产权的某些内容具有一定的秘密性,知悉的人在获得知识产权所有人批准前应当进行保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就是针对知识产权秘密保护签订的合同,对于一些不能申请专利的项目虽然不能用专利法的方式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来保护。2024知识产权保密协需遵守的条款如下: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2024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需遵守的条款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1.职务成果

    所谓职务成果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甲方交付的任务以及利用甲方资金、设备、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所有劳动成果。

    2.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甲方从事工作期间知悉的、或者因乙方履行职务而产生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指标、数据库、产品图纸、作业蓝图、设计图(含草图)、样品、制造工艺、制造技术、技术数据、科研成果、公司未对外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专有技术、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电函等等;

    2)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管理诀窍、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及服务项目开发情况、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现有客户及可能客户的名单与需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产品服务定价及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等;

    3)甲方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薪酬信息、内部业务规程、物流资料、会议纪要等所有内部资料,以及其它列入甲方保密制度文件的秘密事项;

    4)甲乙双方附件或者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5)其他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密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注保密标志;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对涉密信息所在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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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24人看过2024-01-16

    要。

    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 131人看过2024-01-16

    1、是需要交税的,双方就转让金额需要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如果是溢价转让,转让方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189人看过2024-01-16

    不一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 119人看过2024-01-16

    不能。

    已经撤销的合同不能恢复继续履行。被撤销的合同是自始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并且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如果没有在时效内行使撤销权的,那么撤销权即消灭,在合同未被撤销以前,自然仍为有效,应当予以履行,若不履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 118人看过2024-01-16

    合同订立是依据合同订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旦生效,则会约束双方。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成就时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

    若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条款,但若是从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成就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约定事项无法实现。

    (二)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明确表示要违约。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经过另一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依旧没有履行的。

    (四)合同一方有违约情形的。

    (五)有证据证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有如下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19人看过2024-01-16

    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他享有公司的实际股权却并未记录在公司文件或工商登记中;显名股东即名义股东,因为登记在案了相关信息,虽没有出资却享有名义上的公司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按约应该依法缴纳认缴的出资,同时享有公司实际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其他股东权益。在实践中,因为股权在显明股东名下,因此可能存在显明股东将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行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上述行为的无效,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隐名股东希望显明化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将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于股东名册及进行工商登记。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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