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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16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四、明晰股权结构。

    五、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 394人看过2024-01-16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专利使用费如何确定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专利使用费如何确定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任何人要实施专利权,就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当然,在实践中,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进行交叉许可而不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如何合理地计算专利使用费,是许可合同中很重要、但也是比较困难的一个问题。专利使用费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所支出的费用;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

    (3)专利许可的类型、实施的行为种类和期限;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和时间。此外,市场上是否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技术,技术改进的前暴,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也是影响使用费的因素。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专利使用费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67人看过2024-01-16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两点: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 126人看过2024-01-16
    不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同意人数只需要超过50%即可。
  • 133人看过2024-01-16

    用股权质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能不能再向银行贷款,依据贷款人的条件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贷款。

    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相关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五)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5人看过2024-01-16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 127人看过2024-01-16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 117人看过2024-01-16

    1、借款合同的变更是指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增加或者减少。

    借款合同的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2、借款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第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第三,借款人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 140人看过2024-01-16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的情势变更,可以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以及政策、战争、战争导致的封锁、禁运。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的障碍为判断标准。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因价格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但在具体司法实践问题中各有差异。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前。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情势变更的发生若是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如延迟履行,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不得适用情势变更来免除责任。

    5.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显失公平。举个例子,在买卖合同中,若是在合同订立之时与履行期之间,标的物价格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但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司法实践问题中略有差异。

  • 148人看过2024-01-16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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