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未实现,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性质不同。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当然在实践中公司发起人大多会订立此种协议。但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发起人一定要订立设立协议。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内容不同。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规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要求,而另一方面更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其内容要包括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无效。
3、效力不同。设立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3、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4、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6、冒充专利的行为。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1、了解签订合同的谈判底线。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对合同条款权利与义务讨价还价的过程。签订合同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才能使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针对性。
2、合同常见的使用名称有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等等。上述名称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要看具体内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而言,作为继续磋商基础意向书、备忘录等只能表明双方准备订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责任的审查。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责任外,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审查合同是应注意根据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责任,以便提出不同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站在己方的立场上,充分考己方的利益取向。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1、外观设计可以让产品、技术的无形价值得到应有的保障。对抗市场竞争中的侵权,专利申请无疑是最好的法宝。
2、外观设计专利使品牌升值。
3、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外观专利可以合法垄断。
5、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获得消费者认同。企业的新产品外形如果及时申报专利那么其外观设计就享有独占权。
6、申请外观专利设计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