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335人看过2024-01-16

    一、挂名股东如何强制退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退出股东或股份的,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实现退出该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

    挂名股东退出流程

    1、公司开股东会,做股东会决议,把股东转给实际持有股东或者股东委托的其他人(最好直接给股东)

    2、和接受股份股东签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章程做修正案,变更股东名单

    4、最后拿上面这些和单位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去工商局办理变更

    二、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被借名股东的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民法典》第490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股东分为很多种,有挂名股东以及隐名股东,其中挂名股东就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股东的类型,指的是以个人的名义来入股公司,但是在实际上并没有花一分钱来进行投资公司,并且注册的资本也是其他人给予的,但即使这样,也是不能够强制退出公司股份的。

  • 118人看过2024-01-16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虽然隐名股东向公司实际出资,但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例如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则无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 152人看过2024-01-16
    在有限公司中控股多少算大股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控股股东是有50%以上的股份。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还分为绝对控股(占比超过50%)和相对控股(低于50%,但大于30%)。
  • 128人看过2024-01-16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 133人看过2024-01-16

    股东知情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身为公司的股东,我国的法律赋予了股东一些列的权利,其中就包含知情权。股东对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各项规章度文件以及董事会的会议决定记录都有着查阅和复制权,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

  • 121人看过2024-01-16

    (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相对人必须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有权代理三要件为:

    1、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代理人虽然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原因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须以本人即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本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并且是有效的。因此表见代理的效力,不必要本人追认,本人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三)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 268人看过2024-01-1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进行质押的,特别是当您需要资金融通时,将著作权进行质押就可以获得急需的流动资金了。那么,究竟什么是著作权质押?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什么是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按照《担保法》,债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质押又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可让与的财产权,因此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属于担保方式中的权利质押。

    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担保法》以及《合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版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则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目的只是债权的担保,而非供质权人使用,如果质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

    (5)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合同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23人看过2024-01-16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17人看过2024-01-16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核心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对于“有理由相信”的判断标准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常有不同意见。

    表见代理的主要类型

    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

    (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

    (3)须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4)须为意定代理。

    3、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须代理人曾有代理权,而其后丧失授权;

    (2)须代理人就已丧失代理权内的事项,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3)须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4)须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权仍然存续的假象。

  • 136人看过2024-01-16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在主客体以及被告诉讼目的等都会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原告主体方面,股东诉讼是原告作为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侵权客体方面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而且两者的诉讼目的不同,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法律责任承担者也不同,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后两者的被告也不同。股东诉讼中,股东中诉讼权利是源于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股东代位诉讼则不同,只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人都能成为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