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图片和照片的作者享有与文字作者一样的权利——著作权。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传统的媒体及出版物上使用图片和照片,都要依法尊重图片和照片作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但是如何证明该作品是什么时候创造完成的是存在一定的难度,一般建议进行著作权登记,这是最有利的说明。此外,也可以通过邮件、信件邮戳等方式来固定时间。
图书版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检查、监督。
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一、图书版权登记准备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
2、作品说明书
3、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有作者签名);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4、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作品章节目录;图书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二、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过程以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三、办理步骤
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3.通知缴费
4.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6.审查
7.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8.公告。
1、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之内;
2、拒认的做出没有期限的要求,如果被代理人明示追认,就不存在拒认问题;如果被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表示,期限届满后视为拒绝追认,拒认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拒认是无须做出口头表示就可生效的。
3、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的意思必须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拒不作出答复,则应视为承认。在此情况下,可认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同意。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没有作出承认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外,还应允许其享有撤销权。
4、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图书出版的概念
图书出版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的编辑,并通过印刷发行向社会出售的活动,或者说,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的出版活动。在我国,图书出版执行许可证制度。
二、图书出版合同的当事人
图书出版者在我国指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规定了出书范围,发给了统一编号的图书出版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然人不具备图书出版者的资格,因此,图书出版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享有出版经营权的正式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和报刊社)。
图书出版合同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原始主体(作者)和继受主体(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通过授权转让获得作品财产权利的其他人),包括中国公民及所有适格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同时,由于创作作品非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著作权人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但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属法律行为,若著作权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