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多少钱没有全国的统一的收费标准,可以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
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一、公司股权回购法定事由有哪些
在公司法上,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定事由主要见于《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公司能否在法定事由之外通过章程约定其他回购条件
关于公司能否通过章程,在法定回购事由之外就回购条件作出其他约定,这涉及到《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的性质是否为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74条是对异议股东得行使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赋予异议股东在其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自我救济的权利。第74条的立法目的并非是以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强制股东退出公司,其实质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出现上述法定事由,为了维护投反对票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资本多数决制度的影响,规定公司有义务接受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这显然是一个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
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其在《公司法》第74条之外,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进行股权回购的其他情形作出约定。
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一点是其人合性,因此,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权,当发生约定或法定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角度,拟转让的股权由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是最有利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方式。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注:以上方式主要为参考深圳市标准,深圳外的企业不一定适用,应当根据企业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的方式主要有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2、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3、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1、股权转让是重组方式中的一种。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它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经常发生的重组事项。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需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2、公司股权变更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公司股权变更而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