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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如果可以依法转让的,可以出质股权为债务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名义是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当公司怠于行使职权追究给公司造成损害者的责任时,才由股东代为行使诉权,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取的赔偿由公司所有的诉讼类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7人看过2024-01-17
    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一直未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

    股权收购合同是企业并购履行的主要依据,通常由收购方律师起草,然后递交被收购方律师修改,在经过数次谈判后,由双方律师共同将谈判结果纳入协议中,最后由交易双方审定并签署。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投资分为几种类型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三)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四)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为三年。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

  • 254人看过2024-01-17

    新设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而原有公司解散的公司合并方式。

    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 173人看过2024-01-17

    一般没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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