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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之间转让股份一般不需要经过其它股东同意。股东之间可以任意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股东应当遵守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转让股东必须是具备依法设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且转让程序必须合法。这个是比较浅显的条件,且无甚争议。但是针对有些特殊企业形式则有不同的规定。

    2、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个须经半数股东同意并不是一个恒定的标准,如果公司在章程里面对公司股权转让表决方式有了明确的约定,则需要依据公司章程来处理。

    同时在公司股权转让中,一定要注意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在转让之时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并提醒其有优先购买权,具体通知发送的提前天数以及约定的答复日期等也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就合资企业来说,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潜在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即合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他方对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须取得合营他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表示。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合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审批机关为合资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机关,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业设立时的登记机关。

  • 100人看过2024-01-17

    第一,起诉书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的。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法律文书,类似于民事起诉中的起诉状,但绝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如检察官只能根据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与相应的证据作出指控,且起诉书的撰写都有严格的格式要求。此外,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审判范围也只能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而进行,不能超越指控范围而进行审判。

    第二,起诉书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变更。包括追加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未提起公诉,包括漏罪或遗漏其他犯罪事实,从而向法院增加起诉指控的内容。追加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时,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的内容。变更起诉,是指在审判中,检察人员发现起诉书中的部分内容,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指控事实、认定罪名、适用法律等存在错误或者不当时,向法院变更原起诉书的部分内容。此时,变更起诉书中必须说明原起诉书中已经变更的内容失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100人看过2024-01-17

    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规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典型的封闭性、闭锁性。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实践也证明,此类限制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同时,还可以使原本有实力的投资者因担心此类限制而不愿全额投资,使投资市场受到影响。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我国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公司一旦实现质押权时,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公司作为出质人又极有可能获得自己的股票,这样与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又相矛盾,犯了自相矛盾逻辑错误。

    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我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实践中,虽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如有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但是,即使公司股东违反了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或者说未按章程要求获得公司同意与承认的股权转让,本文认为,相对于公司而言可能不具有对抗效力,但是相对于协议双方而言,不能以违反章程限制为由主张无效。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本文认为,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应是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应比照以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类型处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是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它具体有:

    (1)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况下,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这就是公司对出资违约股东的追缴出资权。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契约之履行,即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非现金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申请股东股权变更提交申请材料后,在变更登记之前,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140人看过2024-01-17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转让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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