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债权人未能实现债权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企业经法定程序清算后注销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消灭,不能再主张;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等人主张债权;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向股东或者第三人主张债权。
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起诉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起诉该公司的股东。
1、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2)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2、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2)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3、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2)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2)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不是同一意思。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股权投资,指的是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
2、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将其股东依法转让人他人的行为;而资产转让是资产所有人对其资产进行处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3、从理论上看,股权出资的结果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缴纳”到另一公司,使其成为后一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后一公司拥有前一公司股权,而前一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
4、从立法上看,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让的手续。
1、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所以公司注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2、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注销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如: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造成公司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等人承担责任;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承担债务。
一人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未能实现债权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企业经法定程序清算后注销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消灭,不能再主张;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等人主张债权;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向股东或者第三人主张债权。
目前,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即可。根据合同编一般原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企业注销后,债权人未能实现债权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企业经法定程序清算后注销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消灭,不能再主张;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等人主张债权;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向股东或者第三人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