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还有担保责任吗
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对经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担保人处获偿被担保人即宣告破产的,担保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担保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核心类别】
3类-日化用品:化妆洗液、化妆制剂、肥皂、香皂及其他洗洁用品、洗衣用漂白剂等常见用品;
1类-化学制剂:化妆品、日化用品用提取物、制日化用品用维生素等;
5类-含药日用品:珍珠层粉、无菌棉、浴用泥浆、隐形眼镜清洗液等产品;
24类-毛巾手帕:日用纺织品、浴用织品、洗脸巾、卸妆用布、干发用包头巾等;
21类-牙刷梳子:牙刷、牙刷盒、刷子、梳子、除尘刷洗瓶刷奶瓶刷等;
16-日用品包装:日用品外观包装、新品宣传单页、厨房用纸、卸妆用纸等。
35类-广告宣传:日用品线上线下销售、电商平台展示、连锁经营、直播带货等;
【重要类别】
7类-日用品生产设备:日用杂品加工机械等;
42类-日用品研究:研究日用品原料、开发日用新产品等、企业官方网站、软件运营服务等;
【关联类别】
39类-运输仓储:运输、运输前的包装服务、货物贮存等,企业提供物流配送服务,需选择此类别;
38类-信息服务:信息传送、涉及企业微信公众号、微博、论坛等自媒体,软文推送、在线评论等。
股权转让合同违约后的违约金标准由合同双方约定处理,法律上未统一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界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对不同方式下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不同方式下初始计量属性框架如图1所示。
一、排他性条款
所谓排他性条款,即企业在与PE私募投资机构谈判时,不得再与其他PE投资机构就同一项目洽谈。
排他性条款是为了保护PE投资机构的利益,避免出现企业与多家机构谈判,机构间不当竞争,最后发生“我女朋友结婚了,但新郎不是我”的悲摧。
但可提示企业的是:排他性条款不是必须签订,一旦签订,应诚信执行;排他需设定合理的期限,尽量压缩期限,避免因该条款影响企业融资。
二、反摊薄条款
反摊薄条款又称作反稀释条款。所谓“稀释”或“摊薄”,即随着企业不断股权融资,企业每股账面净值会不断下降,其不单纯是持股比例的降低。
反摊薄就是通过调整股权或股价防止这种“摊薄”情形的发生。一般约定,企业再融资,增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增资价格;如企业上市前再增资,投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是以确保投资不会贬值。
对于企业而言,反摊薄条款很难规避,但可尽量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
三、回购条款
回购,也称“回赎”“回售”“时间对赌”,即企业如在约定期限未能实现上市或增值性并购等,则企业或主要股东应按照约定价格将投资者股权收购。
回购条款一定程度将融资方与投资方利益绑定,没有投资方希望股权回购。对于融资企业而言,需务实评估企业实力,约定合适的回购期限及价格,设定回购行驶条件。
回购一般选择主要股东回购。如约定了企业回购,对于企业,争议解决方式最好选择法院,回避商事仲裁。
四、拖带权
拖带权也称强制随售权,是第三方在收购并控制企业时,PE投资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原股东一同出售公司股份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并未提及拖带权,但赋予了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权利。
对于投资方,相比投资协议约定,在公司章程规定拖带权更有利于操作。投资方在不能通过上市退出时,会行使拖带权以并购方式退出。
对于原股东,为一定程度防止投资方行使拖带圈,可在公司章程中赋予董事会及股东会一并决议的拖带权行使。
张兰失去俏江南控制权,对赌中的拖带权就是其中重要影响的一环。
五、跟随权
跟随权亦称共同出售权,指投资方可以自动跟随原股东出售股权的权利。
跟随权是与随售权即拖带权相对应的权利,两者的主要区别,前者的启动方是企业原股东,后者启动方是企业的投资方。
跟随权权利的行使,是因为企业原股东决定转让其股权时,投资方具有同等条件转让股权。
如其他条款,该条款同样是为保护投资方的权益,反之,无论跟随权抑或随售卖权,都是投资方的一种自我保护,事实上,该等系列条款,也讲投资方与企业原股东利益整合为统一体,不必要必然排斥,无非是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寻求最有力的保障。
六、可转换证券
可转换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债权和可转换优先股两类。可转换债权具有股权与债权双重性质。
目前国家法律体系,还不适用可转换证券,即使可转换债权,也现定于上市公司。
七、对赌
估值调整机制即通称的对赌协议。
投资机构向目标企业投资时,通常在投资协议中与目标企业及/或主要股东、高管团队约定企业将来的经营业绩目标,根据经营业绩是否实现,从而调整企业股权价值。
对赌方式包括股权对赌、现金对赌、优先权对赌、股权回购对赌等。市盈率是投资常见的估值指标。
对赌对企业管理团队及主要股东是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机制。
八、优先购买权
优先权与跟随权有一定的关系。跟随权是企业原始股东出售股权时,投资机构有权一起出售,在此基础上,投资机构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相互的,企业也可以在投资机构约定拖带权时,约定原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是与回购权约定相一致的,即所谓的股权回购对赌,也称“时间对赌”。
其实,对于投融资各方,作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本就是法定的权利。
九、一票否决权
为了保护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特定事项中,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时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此为特别决议权条款。
十、费用条款
一般而言,投资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简单讲,投资机构自行承担尽调费用,企业承担律师及财务顾问等费用;也可约定尽调费用按比例分担;要求企业单独承担投资方的尽调费用是不应当,基于费用的承担之利益关系,也不利于投资方实现尽调目的。
实践中,有所谓投资方以看好企业发展,意向投资,但须先行尽调,向企业收取尽调等费用,包括律师费、注会费、评估费等,最后以项目评估不过、无法投资而终止合作。
曾经有相关中介机构因此涉嫌诈骗而被刑事追究。
十一、陈述、保证与承诺
陈述、保证与承诺是投资协议的基本必备条款,一般需要协议各方都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该条款需要协议各方正面积极的就合作相关事项如实陈述,并保证内容的真实与准确,一旦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责任与风险划分的依据,任何一方违背,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应避免明知故犯的情形,相关表述尽可能弹性限定,不必都肯定性表述,避免责任被无限扩大。
十二、保密条款
保密对于股权投(融)资双方都是必要的。保密贯穿整投资个过程,保密协议的签署和执行是必须的。
投资机构不希望其他第三方了解自己与企业谈判的信息、交易价格及条件,避免不正当竞争;企业也不必要自己的企业重要商业信息被披露。
于企业而言,可以从市场了解相关行业信息,但实在不必要讲现投资机构的条件作为与第三方讨价还价,这是严重的不诚信,在投资圈,更不利于企业融资。
十三、信息知情权
信息知情权是投资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及其他信息有了解和获取的权利。
股权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排他性条款;反摊薄条款;回购条款;拖带权;跟随权;可转换证券;对赌;优先购买权;一票否决权;费用条款;陈述、保证与承诺;保密条款;信息知情权。
挪用履约保证金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的那么就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就会触犯刑事责任,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的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