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权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人当然不能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转让股权的资格。
(二)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其包括和种财产的请求权和对公司的共同管理权。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原始出资人还是继受获得公司股份的受让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股东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应填写《开业登记申请表》并作股东资格登记。如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则要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以记载股东的变动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发起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一般说来,股东资格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这是一种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通过登记才能产生股权的公信力,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因而,一此所谓的隐名股东和一些股东资格存在形式和实质瑕疵的股东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的不良后果甚至被确认为无效。
首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
3、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股权的转让均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错方追索赔偿。
这样的企业以技术创新为运营核心,不断推出新产品新设计,从而产生用户口碑与品牌,传统运营中必须的生产、制造、销售、市场营销等都采用外包方式,真正留下来的就是最重要的技术创新,对这些原创设计就需要知识产权的严密保护。
2、具有新技术开发能力的核心科技企业
注意,一定是新技术开发能力,而不是在他人已有技术上的公知变化或者简单改进,接触很多企业,他们的技术人员实际上是维修人员,按照国外厂家的技术说明书进行技术维修与保养工作,这样的公司还去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就是一个成本支出,还起不到任何作用。
3、占据细分行业主导地位的第一、二梯队的企业
对于这样的企业,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并通过大量专利的积累来形成对于后来者的有效威慑与技术防火墙,很快就会被别人拉下第一、第二梯队;在这样的企业里面做专利,应当首重专利数量与布局能力,以竞争对手防御为主要方向,维护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终极目标。
4、技术处女地领域的科技公司
在处于市场启蒙期的技术领域,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专利来固化自己的研发成果,形成自己的专利积累,在该技术发展上升阶段,储备专利就产生巨大价值,这时或转让或许可或自营,空间就非常大。
5、有创新并且非常容易被反向工程的产品必须要做专利保护。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股权是一种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具有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权利集合形态,它是与我们平常所讲的“物权”或“债权”不同而又彼此相关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股权的持有与股东身份的存在不可分离。
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身份的丧失,股权的受让意味着股东身份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