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前期费用主要有:
1、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工本费;
2、刻印公章、法人章及财务章费用;
3、选择地址使用费用
4、选择注册代理费用
二、注册一般纳税人后期费用:公司注册完成后,如果要开展业务经营,还需要办理开设公司基本帐户及购买发票的手续。
1、开设公司基本帐户费用:各银行收费不一(具体可咨询各家银行柜面)。
2、购买税控设备:目前开票必须购买税控设备,其中金税盘费用,以后每年维护费等。
3、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要开增值税发票还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代理费。
4、财务代理费用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而发生的债务。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限制流通的股权可以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权。
1、股权财产权包括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
2、股权人身权包括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
3、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股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就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如果股东没有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就不必以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而发生的债务。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变更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变更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变更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变更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2)股权变更协议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现实中,许多发起人股东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在启动设立程序之初订立协议,名称为“合作经营协议”、“共同投资协议”等(以下统称“发起人协议”),用于确定各发起人之间有关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其内容由发起人协商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投资数额与方式;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当上述发起人协议对各股东股权的记载与公司章程的记载不一致时,股权份额应该以哪个为准?一般情况下,发起人协议对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作出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的内容会被公司章程吸收,其功能让位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就两者关系而言,若章程对发起人协议的内容作出修改则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未涉及的内容,发起人协议有规定的,其规定继续适用,但仅约束发起人。在公司内部关系上,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原则上应当以公司章程为依据,但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1、公司章程非股东本人签署。此种情况下,还需查证有下列或全部事实,从而与发起人协议相互印证:
(1)缴纳出资的凭证,如出资证明书、付款凭证等反映出各股东的投资份额;
(2)股东表决权在行使过程中反映出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份额;
(3)股东盈余分配上反映出各股东所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
2、全体股东一致签署文件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股东在后一致签署的文件有权改变在先制定的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力,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一致决定的方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因此,形成于公司章程之后的全体股东一致决定,不论其内容的定性上是对持股比例的内部划分,还是对股权份额的变更,均不影响其对公司内部股权关系的约束。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而发生的债务。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