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1、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调解解决。
3、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既然对方不是该个体工商的注册人,那他又是否是实际经营者呢?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店铺是否是实际在经营的那家店铺呢,也就是说书面和事实上的目标店铺是否吻合?如果店铺没有出入,那么签合同之际你有注意审查义务,店铺的经营范围,和登记的经营者都与书面描述不符,你应当注意到,可你事后才主张,你也不是善意的相对人,轻易主张合同无效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不可以。
1、公司大股东不能强制收购股份。大股东收购小股东股权是需要与其协商一致进行收购的,或者接受小股东开出的条件进行收购,并不能强制进行收购。虽然大小股东之间占股不同,有不同的投票权,但大股东无权强制收购小股东的股份。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转让前注意审查: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六、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2、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依据:所得税法、印花税条例
转让过程中通过挂牌还产生了其他的费用,比如在挂牌支付了交易费1万的,目前在中国这1万不可以减去再算所得税。
3、股权转让双方都要按照实际成交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在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双方去企业驻地地方税务局缴纳,凭完税证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4、股东出让股权,一般来讲公司权益没有变化,企业一般不用缴纳所得税。
一、项目开发与筛选
项目开发主要解决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来源问题。
主要包括:
(1)行业研究:跟踪和研究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资本市场的动态,通过资料调研、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
(2)中介机构推荐:包括律师、会计师、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财务顾问等;
(3)天使投资人或者同行推荐;
(4)企业家联盟及各级商会组织推荐;
(5)行业专家推荐;
(6)政府机构推荐:如中国各地方政府金融办、上市办、各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
(7)行业展会、创业计划大赛、创投论坛等。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获得项目后,根据其在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地域、发展阶段等方面的投资偏好对项目进行筛选,选择符合其投资偏好的项目进入初步尽职调查。
二、初步尽职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的核心是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价值判断,并非详尽调查或投资风险评估。
初步尽职调查阶段,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目标公司进行初步价值判断:管理团队,行业进入壁垒、行业集中度、市场占有率和主要竞争对手;商业模式、发展及盈利预期、政策与监管环境等。
初步尽职调查前,通常与目标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双方承诺对在投融资业务沟通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一定期限的保密义务。
三、项目立项
对目标公司的初步尽职调查完成后,如果需要进一步推进对项目的投资流程,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般工作程序,通常需要经过项目立项程序。
项目初步尽职调查通常由投资经理或投资管理小组完成,通过项目立项程序,在进一步投入更多资源对目标公司进行更加详尽和深人的投资评估之前,引入更高层级的投资管理团队成员或直接提交投资决策成员对项目质量进行判断,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基金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将基金管理人有限的资源集中到更有潜力的项目上。
四、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开始正式尽职调查之前,通常会与项目企业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框架协议也称投资条款清单。通常由投资方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投资达成的条件、投资方建议的主要投资条款、保密条款以及排他性条款。
除保密条款和排他性条款之外,投资框架协议的内容主要作为投融资双方下一步协商的基础,对双方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五、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股权投资业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常被视为投资管理人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在尽职调查阶段,投资方会对目标公司进行非常详尽而深入的调查与了解,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财务与法律三部分。
六、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具备丰富投资管理经验与能力、有足够时间与精力履行相应职责的投资管理专业人士担任,通常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团队成员担任,有时也会聘请外部专家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聘任和议事规则制定通常由投资管理人董事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尽职调查完成后,投资经理或项目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书和其他文件资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最终投资决策。
七、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投资项目,由投融资双方对投资协议条款进行谈判,最终签署投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投资协议通过一系列具体条款对股权投资的具体方案进行确认,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分配和利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通常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以增资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而并购基金主要以购买存量股权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八、投资交割
投资协议正式生效后,进入投资交割程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按投资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把投资款项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的账户,如果股权投资基金办理了托管,划款操作需经托管人核准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