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对企业当然是有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股东来说,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足额出资义务,就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也不再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出资后,也不得抽逃出资。
3、当公司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东足额出资义务,也即是在对公司的出资上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是违法的。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条件如下: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有限。
2.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或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公司法》允许了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问题,外部性问题通常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公司中,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后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1、股东原则上不需要承担公司经营期间的亏损。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资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4、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公司的要求与声明对应聘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诚实信用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聘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作出的处罚。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不按时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二者的区别包括:1、股票与股份互为表里;2、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3;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