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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债务顾名思义就是企业所欠下的债务,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负债。企业因债务到期不承担还款责任时,可能引发企业债务纠纷,企业债务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1、协商解决。因企业到期不承担还款责任或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作出一定的让步的方式,协商解决纠纷。

      2、经由中间人调解解决。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如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可以由中间人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经由中间人调解的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

      3、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的,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由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4、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法院在审结案件时会做出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可以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转让债务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

    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

    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

    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

    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年字第号)

    (六)债务受让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债务转移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139人看过2024-01-17
    私自变更股权涉及滥用职权的,则该私自变更股权的人,将会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116人看过2024-01-17
    股权不可以质押给公司,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股东是不能将股权质押给公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法律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

    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失败后什么时候可以再转让是没有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再次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

      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

      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

      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

      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年字第号)

      (六)债务受让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债务转移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建立起来。

    2、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权利义务平衡和惯例等因素,遵循原债权债务形式,是口头协议的,以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

  • 129人看过2024-01-17
    一、股东的义务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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