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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监事人在公司里的地位很高,由于监事人地位的重要性,很多人都觉得公司应该要给监事人一些股份,或是监事人拥有一定的股份。不一定。公司监事人是公司股东就有股份,但公司监事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只要你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只要全体出资股东同意即可!你要明白监事的含义,在法律中有一个默认的规则,就是法律无禁止就是合法!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17
    民办非企业破产其债务应当由破产财产进行清偿,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等。

    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 108人看过2024-01-17
    试用期内辞职不交违约金,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违约,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 123人看过2024-01-17
    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首先,需合法合理地确定持股总量及计划参与人的个人持股数量。并且公司在回购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后。然后,需要在三年内进行转让或者注销。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

    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订立时间、地点。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破产后,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按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剩余债务不需要偿还。
  • 100人看过2024-01-17

    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二者过程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 108人看过2024-01-17
    用人单位社保欠缴可以劳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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