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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般来说,正常情况下不收费。拍卖公司是靠拍卖成交后佣金来经营的,即使不成交也只有很少的保管费用。中介,是一种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它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物品,但是它能够代替寻找并安排这些服务和物品,供其选择并决定。中介机构有很多,主要的有贸易中介(提供贸易所需的资料,客户等相关信息),服务中介(提供第三产业信息,如家政公司),网络中介(通过网络形式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等等。

  • 100人看过2024-01-17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规定:

    1、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2、股权转让的审批;

    3、变更登记;

    4、股权转让的生效;

    5、其他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经办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一般会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责任,转让公司股权后,那么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没有,版权登记证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或者国家版权局发给的。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主张按其实际出资或者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盈余,称之为股利分配请求权,这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股东的地位和资格而取得的权利,是股东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股东身份直接关联的,也随着股东身份的丧失而消亡。因此,当股东全部转让其在公司内持有的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也随着丧失,当然无权再主张分配利润---不论是转让后公司的盈余还是转让前的盈余。

    这样处理并不损害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的利益。因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转让时已有的公司利润因素,会在计算股价款时考虑进去。如果没有考虑利润隐私,则转让方可以考虑以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股权转让合同。

  • 120人看过2024-01-17

    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发生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另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也不具有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受让方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其重要。

    (2)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管控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二、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外部转让,只要该章程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公司章程考察对方的出让资格尤为重要。

    (2)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发起人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发起人来说,无论股票是否市场,在一年内不得转让,即使股票市场,市场前的股份也不得在市场后一年内转让。相应的,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

    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市场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见,法律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的行为在比例、时间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涉及上述人员的股权交易应注意股份比例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持有5%股份的股东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规定,在股票市场后,禁止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转让无效,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第四,市场收购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采取要约式收购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同时,收购人持有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和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在成为前述人员前,其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因此,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的。否则,也会导致转让的无效。

    第六,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主要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市场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因此,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的,否则,也会导致转让的无效。

    3、隐名股东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其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受其支配和控制,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同时,如果“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关于受让方资格瑕疵的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以下几种主体,在受让股权时受到法律限制。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异议股东提股权收购申请;

    二、公司召集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保证所有股东知情,并出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字。另一个人同意不同意不影响大局,因为无论从人数上或股权比例上,三个人都超过三分之二了。还要签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即收购的两个人分别和被收购者签,确认收购的比例和价格。

    三、确定价格;

    四、签订协议;

    五、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受一年内股权转让次数的限制,法律不可能禁止,因为如果禁止,就会与股权转让权发生冲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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