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持股比例入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入账
上述两种情况后续都是成本法,不需要调整长投的入账价值。
2、非企业合并
初始投资成本是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直接相关费用
后续是权益法计量,此时注意看是否需要调整长投,要比较初始投资成本和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股比例的大小。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是商誉,不需要调整长投入账价值。
如果是前者小于后者,是负商誉,要按照后者入账,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3、营业外收入
合并方和被合并方最简单的区分方式就是以最终由谁控制来作为区分标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而向股东外其他人转让时,则涉及到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目前公司法对同等条件没有清晰的界定。个人认为,条件是指由受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出让股权的股东承诺的股权交易条件,而同等则强调的是其他股东开出条件与第三人承诺条件的一个比较过程。
同等在形式上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样的价格,还应考虑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各种因素。当然,《公司章程》如果对于同等条件有专门性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股权转让时,还应当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纳入其中一并考虑。
公司没有任何资产可以申请破产吗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只有上诉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在公司营业期届满后,公司是继续经营还是解散,主要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解散员工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接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
单位发生重大改变,公司辞退员工可以按照裁员的情况来处理,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不满半年按照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什么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