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
2、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3、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
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应当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企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核算:
①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而调增的投资成本;
③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④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⑤将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而调增的投资成本。
贷方核算:
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
②资产负债表日,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而冲减长期权益账面价值的部分;
③长期股权投资出售时的账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方核算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资产减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减值金额;借方核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结转的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投资收益”科目
“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投资收益”科目可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投资收益”科目借方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损失;贷方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时,其最初取得股份时的投资记录都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人账。在股份取得以后,其账务处理则要根据投资者在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政策和财务方面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所谓成本法,就是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公司对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所谓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贴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它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人所有者权益。
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股权转让办理转让登记后,股权转让就完成,股权转让合同就会终止。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后,不能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有这个法定要求,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换言之,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是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就生效。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仅仅是对合同履行所附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营利法人,其以自身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并没有发生变更,对公司的债务没有任何影响。
2、如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继续承担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孙律师提醒大家,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搞清楚真正区别,法人具有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实施法人意志的那个个体,它本身没有意思表示能力,法定代表人的任何以法人名义的行为最后都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将其股份转让通知其他股东,以征得其同意。
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你不买,你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当一家公司的股东需要转让自己的股份时,他们必须首先获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果另一方故意隐瞒,这意味着他可能不同意转让或故意阻止股份转让。在一方故意隐藏且未收到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法》对“书面通知”的交付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界定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另一方隐藏且“无法交付”时决定转让其股份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交付通知”,或者可以证明“书面通知”已经送达其他股东的其他方式,如:双倍,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依法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就可以从该约定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