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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甲方(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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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乙方(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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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方(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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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方(受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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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与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甲方出资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的股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方式

      2.1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2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无条件将代持股权归还甲方。乙方于收到甲方通知当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

      第三方移交公司经营管理权(如有)、股东表决权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股东权益。

      第三条股权收益

      3.1甲方作为隐名股东是公司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享有股权代持期间产生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

      3.2如公司在股权代持期间因某种原因进行清算、注销,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的,该财产由甲方所有。

      3.3如乙方代甲方收取

      3.

      1、

      3.2约定之收益、财产,应在收到该收益、财产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逾期不交付的,向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股权的处分

      4.1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应保证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分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设定质押等。

      4.2甲方有权处分代持股权,或将特定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任何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公司管理与决策

      5.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经营管理公司。需要乙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进行表决。

      5.2公司清算、注销、增资扩股等重大决策,乙方表决、签署文件前须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知情权与监督

      6.1甲方有权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决策等。

      6.2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履行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向甲方赔偿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7.2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个人合法财产即时申请解封。

      7.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转让股权的,转让所得归甲方所有,转让价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损失赔偿。同时乙方向甲方承担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知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和其他

      9.1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代持股权公司注册地人民。

      9.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3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丙方(委托人)

      丁方(受委托人)

      日期:

      日期:

  • 100人看过2024-01-17

    1,从语义的角度,该条款使用了“应”、“应当”两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用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对外转让对于公司而言意义重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熟识、彼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的加入势必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是股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特征决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虑到股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法律既尊重了股东的自主权,又适应了股东和公司个性化的需要,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绝对任意限制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否则应当认定章程规定无效。

    2、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公司法》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出现是强调国家意志的干预,弥补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规定,那么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对大股东非常有利的股权转让条款,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导致公司权力的失衡,也就是说这个章程此时不是当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东主导公司控制权的借口而已,另外从公平角度出发,试想一下,如果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显然是不公平的。

    3、从市场经济的特征出发。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权的对外的转让,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流动性,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依赖于财产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条是对公司人和性和财产流通性的协调和折中,也就说该条款的制度安排在考虑到保护公司人和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财产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款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底线,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该二款的基础之上作出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合伙开公司股份分配通常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适时需要考虑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一方具有技术投入等因素:

    1、参与经营可以适当增加股份,不参与经营的人适当减少股份分配;

    2、一方有技术投入也可以适当增加股份分配;

    3、其他的影响因素,需要通过协议确定;

    二、股份分配确定好后,需要订立合同,按规章办事,减少后续分配纠纷。要确定公司的注册的资本和法人代表,然后在公司章程里确定你们商量好的投入比例(如50W的公司,比例为70%、20%、10%),按比例分红。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机关备案;

    4、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6、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破产后,在债务偿还前,要先从公司的财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再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后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费用时,可以按比例,优先偿还破产费用。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如果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救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又如何?

    这种情况现在并不少见。往往是一部分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另一部分股东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实践中,多数被忽视的股东都是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恢复原状。法院也多是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退还原股东,再给一定的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认为,上述做法并不是最好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应是无效合同,而应是可撤销的合同。而且,救济的方法也应当更加合理。

    优先购买权有很多种,如土地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公司法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只是其中一种。那么,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在自己和形成权相对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此项权利的行使以相对人向第三人出卖为前提条件。例如,乙对甲的房产有优先购买权,待甲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后,乙如果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自动于甲乙之间成立另一买卖合同,内容与甲丙的相同。两个合同均为有效成立,但甲应当履行和乙的合同。正常情况下,甲应当在和丙的合同中约定合同仅在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才实施或者在乙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解除。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以认定该合同无效是不对的。如果该合同无效也就不会形成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同了。即使相对人未通知权利人就将标的物移转给了第三人,只要权利人得知后不提出异议,该合同还是完全可以继续合法存在下去的。如果权利人提出购买的要求,则该合同应被撤销,效力及于订立之时。所以,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法有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撤销合同并移转标的物。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权利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法定的以及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及于第三人,权利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移转标的物。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所以视为任何人均应知晓,包括第三人。如果被忽视的股东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当撤销出售股东与第三人的合同,判决向被忽视股东移交股权,同时该股东交付价款。有三种情况:(1)若第三人已经支付了价款,判决权利股东向第三人支付价款,取得股权;(2)若第三人未支付价款,判决权利股东向义务股东支付价款,取得股权;(3)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价款,判决权利股东补偿第三人并将余款支付义务股东,取得股权。以上三种情况,无论股权在义务股东名下还是已经移转至第三人名下,均需向权利股东移转。

    目前那种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退还原股东,再给一定的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做法有一个弊端:有的股东出售股权给第三人后又反悔了,于是串通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最终判决了合同无效,返还了股权。但实际上那个起诉的股东也就不再购买股权了。这种现象非常不合理。作为出售股权的股东,股权不应当再回到他名下,或者归第三人,或者归其他股东。而作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其主张也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应当有实际的支付价款行动。如果他没有实际付款的能力,证明即使他有优先购买权也不打算行使。

    二、法院通过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公司股东的股权,其他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经常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优先购买权成为执行中的难题。有的法院采用拍卖中股东与普通竞卖人持不同号牌儿,价格相同时股东优先的方法解决。但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强制执行时优先购买权还能不能使用?出卖依执行之方法或由破产管理人所为者,不得行使先买权。”不仅如此,继承、赠与、遗赠、交换也都不应适用优先购买权。这是符合法理的。因为优先购买权是在买卖的前提下才存在的,当所有权人有出卖之意思时才能适用。继承、赠与等都没有买卖的意思,而强制执行更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所以优先购买权没有适用的余地。而且从实际出发,如果存在优先购买者,竞卖人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也不利于拍卖的进行。

  • 100人看过2024-01-17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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