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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股权托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接受股份制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股东所持股权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的行为。股权托管的全称是股权的委托管理,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所谓委托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法律关系。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对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协议生效后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股权的,不能一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如何处理,需要首先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首先需要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如果章程中有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不同意如何处理的规定且有效的,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如果章程中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则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股权,如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宣告破产的,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同时执行程序中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 100人看过2024-01-17
    破产重组债务的处理方式是,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进行执行。如果执行完毕的,债务也清偿完毕;如果未能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则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 100人看过2024-01-17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注:如果变更未涉及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则无需变更)。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合理,不得对股东股权未经作价即以原出资额价值直接转让。

    实践中常有法院将股东的原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出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向公司缴付的财产,在公司设立完成后,出资就转变为公司财产,此时,出资人已成为公司股东,其缴付的“出资”已转化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因此,股东之间或向第三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公司设立之初的“出资”。

  • 100人看过2024-01-17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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