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的征税对象与范围不同:
1、企税征税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益或利润所得。
2、个税对象则是居民和非居民的个人所得。企税应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其他收入等9个税目。
3、个税应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偶然所得等11个税目。
二、概念不同:
1、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都是对其收益或利润的所得所缴纳的税,都是调节在所得领域国家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2、个体所得税,就是说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应交的税,这种个体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与个人所得税差不多。
3、但是它们之间在征税对象、税目、税率、优惠政策、税前扣除、征缴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区别。
三、税率不同:
企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和1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个税有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45%),比例税率(20%)。
四、减免的优惠政策不同:
企税收入总额中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从事农、林、牧、渔等5种情况免征或减征,以及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税额抵免、专项优惠等多种形式的优惠。
五、税前列支扣除和所得额的计算不同:
企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年度利润总额在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等方法予以扣除。
个税扣除包括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以及附加减除费用等扣除。
六、在征缴方式上不同:
企税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在征收形式上有代扣代缴、个人申报,其他各种形式的监控与征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4)合同符合法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
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流程:
一、完善资料:登陆工商局网站,填写公司相关资料,然后耐心等待审核(大概1-2天)。
二、工商核名:由工商局网站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会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说”
三、预约交件:在工商核名完成后,需要在工商局网上提交注册信息,并预约提交纸质材料时间,需要在规定时间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四、提交材料。
五、刻公章:领到营业执照后(复印若干份,以后各环节都会用到),就要到公安窗口备案然后找刻章公司刻公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必须有,合同章视公司情况而定。
六、办理执照:材料提交成功后,将由工商部门进行执照办理,印材料和公章到地税局或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有的地方需要材料多,如:会计证)
七、银行开户:带上以上所有材料、公章和手续费到银行开对公账户,银行任选。
八、交三方协议,等待纳税:将从银行签署的文件交到地税局,国税局,次月准备纳税。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