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trademark)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下面华律知产就给大家介绍在现在原产地标记的作用都有哪些?
在现在原产地标记的作用都有哪些
在现在原产地标记的作用
在现在原产地标记的作用:
首先证明产品:一是正宗产品;二是具有广告效应;三是促进产品销售;四是保证产品不受侵犯。其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即选择权;知情权;追溯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有法可依。第三是规范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需要。随着打假的深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与过去意义上的有所不同,应还名、优、特产品在市场上的本来面目,因而给企业带来了无形资产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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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依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满足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但依据具体事实情况的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至少包括当事人)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法院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基于某种非法的或者个人的目的,不将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或召开股东会时不通知其他小股东参加的情况。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样,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小股东进行侵害时,小股东便可基于以上理由对公司提请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或者对公司进行整顿,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以及把持公司机关导致公司机关不能提起诉讼的程序性障碍,以一种程序保障机制给予公司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机会。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现在我国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没有要求金额的,也不需要进行注册资本,不需要进行验资;现在我国对于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的越来越宽裕就,但在申请的过程也是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来进行。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所以可以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本,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只需要你报一个就行了,不需要通过注册验资,一般工商局也不需要你证明实际出资。
不可一概而论,视情况而定。
选择注册子公司还是注册分公司,要综合考虑三种情况:
1、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
2、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达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3、分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
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公司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公司股东在2009年4月29日离开公司,提出退本股权,特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姓名(转让方):乙方姓名(受让方):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