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审核登记驳回常见的理由有两种:
1,经营范围不规范,要求重新根据工商局驳回的原因,整理好经营范围重新提交;
2,要求提供注册地址的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实审,比如:房产证,场地使用证明,红本租赁凭证等;并提供全体股东的身份证信息及录制视频,证明注册是本人意愿,并且注册地址是本公司实际租赁的办公场地,公司真实经营;
1、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再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不能再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于非法人组织,尽管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但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
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
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具有对立性。那么他的债务也是独立的。
那么,只要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负完。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法律上不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
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任,就是股东对公司未有负完责或者抽逃出资。
在公司增资的时候,如果股东出资不实,那么协助股东的董事、高管有责任。
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负有责任。
1、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注册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及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在刚开始注册的时候,工商注册的股东人数一定不能过多,必须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且是比较少的人数范围内。如果注册登记的股东人数过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加重很多程序上的负担,是不利于创业项目的发展的,其次,股东人数过多,股权分配、股权的动态调整都是比较麻烦的问题。
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线下办事大厅进行相关资料的填写即可
如果营业执照长时间未正常申报,营业执照会被工商部门列为异常并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