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办食品营业执照与个人亲自办理的流程一样。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如下:
1、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2、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一、跑工商
首先代办公司需要提前准备以下材料:
1.注册公司的名字,建议先取三个左右,有的名字可能会注册不通过,所以需要多起几个留作备选
2.法人的个人材料,包括:身份证照片、手机号
3.公司其他成员的个人材料,包括股东、财务、监事其他成员的持股比例
4.公司的经营范围
5.确定好公司的注册资本,现在大多行业是认缴制,不需要实际缴纳。但如果是特定行业,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需要实际资金到账,做验资
6.注册地址,包括住房、商用房屋、园区、孵化器、如果没有实际注册地址也可办理虚拟地址注册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代办公司会先在工商的网站进行注册,顺利的话几天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了,大多地区还会附带赠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二、跑银行
拿着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各种章、法人的身份信息去银行开户。
因为大多数的代办公司都有对应负责的银行经理直接预约开户时间,所以也可以省去自己对接预约所浪费的时间成本,另外,代办公司代办还可以给你某些银行优惠条件的。
三、去税务
办理好开户后,代办公司就会拿着营业执照、各种章、法人信息、银行户头去注册地址所在的辖区税务局,主要确定以下信息:
1.核定税种,会根据你公司的信息来决定你之后要交税种是什么
2.要开票的话,代办公司还要申领发票
办完以上3步公司就可以正常经营了,代办公司通常还有代理记账的业务,一站式服务更加的便捷省心。
1.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 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 的资产。
2.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方式下,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 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 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 收购之前,收购公司...
3.两者在税收方面存在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 标公司无关。除了印花税外,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而缴纳企 业或个人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
1、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2、若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需要在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此处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而受让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应当由显名股东承担。
3、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是实际出资的一方,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的,但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因此,在当事人一致确认及隐名股东实质行使了其股东权的情况下,应认定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相应的显名股东仅为名义股东。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是有效的。也应当适用按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转让或受让认缴出资的股权,最好出让方缴足后再转,这对转让方尤其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如受让人未能补缴出资额,公司及其他股东,抑或公司第三方债权人,都可依法主张原出让人或受让人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少在认缴而未出资到位的额度范围内,出让人及受让人都是要承担的。
注册公司需要两个人才能成立一家公司,股东可以是一个人同时担任法人,根据政策要求需要再找一个人做公司的监事。(注:一个自然人自能有一家独资公司)
再准备以下资料:
1:公司名称(市+字号+行业+有限公司)
2:法人及全体股东身份证信息
3:法人、总经理、全体股东、监事、的个人银行U盾或CA证数
4:注册资本
5:经营范围
6:注册地址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5、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应当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受让股权的非股东的,应当通知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