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一般需要股东会决议,具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只有签字没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私盖公章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单位可以向私盖公章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追偿,并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追究其法律责任。
1、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
2、适用条件不同: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相对来说,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3、申请人范围不同:破产和解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能提起破产和解,至于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
股东退股协议怎么写:股东退股协议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公司股东*****在2009年4月29日离开公司,提出退本股权,特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协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姓名(转让方):乙方姓名(受让方):住所:住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是一般是50%及以上。但若其所持有的股份虽然未达到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能够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可认定为控股大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社会团体的公司能转让股权,民非组织“股权”转让的诉请,法院一般认为是关于资产转让,但对于转让价格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知。一种观点是遵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得超过开办人实际投入,否则违反了民非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特点。建议在签署此类合同中,应对于出让方实际投入成本进行充分的描述和测算,越接近转让价格越容易避免产生争议。
民办非企业是一种相对特殊社会组织形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性以及社会性质,决定了开办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投资人是有根本性的区别。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财产,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