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八、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九、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十、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一)投资阶段不同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被投资企业仍然处于创业期,还没有发展成熟,甚至可能只是拥有一项新技术、新发明或者新思路,还没有研发出具体的产品或者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甚至有些私募股权基金只热衷于投资Pre-IPO(公司市场之前的比较短的时间段),在这一点上与风险投资完全不同。
(二)封闭期限不同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许多企业仍然处于创业期,因此从投资到退出有一个较长的阶段,有的长达10年。相对而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封闭期限要短一些。
(三)投资理念不同
风险投资强调高风险高收益,既可长期进行股权投资并协助管理,也可短期投资寻找机会将股权进行出售。可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是协助投资对象完成市场然后套现退出。
(四)投资特点不同
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通常是高新技术企业,这类企业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对象从遗传工程、计算机硬件等转向光盘驱动器、多媒体、电信业、计算机软件行业,和国际互联网领域,都是高新技术行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则没有这样的限定和偏好。
未实际的股权可以转让,可以按两种方式转让: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