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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认缴资金不到位股权如何转让

    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是不能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到位股东就没有相应的股权,所以转让是无效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股权转让形式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不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但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委托书。本案中,周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诉讼人,应一并作为原告起诉,且他们也未推选代表人,周某单独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有道理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 10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是不没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丧失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消灭。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东权益纠纷的几种处理方式,股权转让,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股权确认,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17
    1.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股权转让方,扣缴义务人为受让方。受让方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扣缴义务人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情况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3.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00人看过2024-01-17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 100人看过2024-01-17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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