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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人看过2024-01-18
    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 174人看过2024-01-18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128人看过2024-01-18
    借款协议与实际履行不符一般按照协议履行。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双方都不表示反对并且已经都实际履行了,就应当属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137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土地使用权、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公司股东应该足额交纳,否则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不足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由此可以看出,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从而认为公司设立无效。

  • 159人看过2024-01-18

    1、胜诉时股东的权利

    原则上讲,股东所提起的代表讼诉如果成功,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予以补偿。此种费用之补偿鼓励了那些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公平的、合理的。

    2、败诉时股东的法律责任

    通常而言,败诉时股东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公司因该种诉讼所遭受的损害,包括公司为进行该种诉讼而支付的诉讼代理人的费用。

  • 153人看过2024-01-18

    1、合同有效也是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

    2、因为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也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20人看过2024-01-18

    可以起诉,但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者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的,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起诉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42人看过2024-01-18

    可以,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股东会同样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公司的董事会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不管公司规章如何规定不设立股东会,但是在股东权益受到巨大损害时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就可以很大程度上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进行,而如果公司不给召开的可以联系律师处理

  • 136人看过2024-01-18

    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并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其中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充分尽到说明义务。

  • 126人看过2024-01-18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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