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2、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
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
可以
1.只要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不管多少,当然是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去参加股东大会。
2.公司在开会之前都会发布通告。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如果是法人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2)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持有股份的人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是伴随着股份天生就拥有的任何人都没有办法进行剥夺,理论上来说,即使只是持有一股股票,也是可以参加股东大会的。
不一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公司增资,新增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由新股东予以认缴;二是原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一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决议的特别事项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种,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无需股东大会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东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定向增资、发行新股、股份转让。
其中,定向增资、发行新股均属于股东会决议的特别事项,须需经股东大会同意,且同样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无需经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自然也无需经股东大会同意。
总而言之,如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增加新股东,均无需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增资、发行新股的方式增加股东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效力的表现为:
①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不同效力
不论债权人是否领取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只是将提存作为合同(协议)终止的原因。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公证处,在相互间就产生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三)公证处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