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全一般决定上市公司当年利益的分配情况,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购买的股票是不享有分红的。
1、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或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分红、参与配股或具有投票权利,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收盘时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或参加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帐上。
2、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所以,如果投资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配股权,就必须弄清这家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在哪一天,否则就会失去分红、配股的机会。股权登记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赠送的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假如第二天卖掉了,也能得到赠送的分红。总之,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收盘的时刻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你就能被券商系统登记,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红。
1、实际上,补签的合同不能约束补签合同前的行为的,但自愿的除外。就是说,现在签的合同,里面的约定对之前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要是之前的行为有符合的情况的,那也是不能被约束的。不过,要是对方想要遵守合同约定的,那也是可以的,并不禁止这种行为。
2、现在正常情况下,任何补签的合同或条约,一般均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且实际上也不可能约束早已发生的行为,所以补签的合同只约束后来可能的尚未发生的行为。但因补签装修合同是民事行为,如当事人自愿承担因前行为符合后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法律也不会禁止。
3、所以,现在即使说你们之间补签的合同,虽然说是补签,但是之前已经发生的装修行为,那不能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办。
1、合同主体不明晰
很多公司在合同上只盖一个章,并未填写完整的公司名称。业主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看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相关资质中的法人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2、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3、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应与公司就增项事宜约定清楚,保证增项费用不能超过一定范围。
4、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
家装消费者在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大多数消费者在房屋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1、合同主体不明晰
很多公司在合同上只盖一个章,并未填写完整的公司名称。业主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看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相关资质中的法人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2、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3、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应与公司就增项事宜约定清楚,保证增项费用不能超过一定范围。
4、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
家装消费者在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大多数消费者在房屋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这个主要是从对内担保还是对外担保两方面来区分:
公司如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对内担保的召开股东会议,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可以生效。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