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完成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所以要进行退股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退股的价格应该由双方协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范围不同: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其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下,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宣告分派股利,都按照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成本法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注册的资本总额不变,实收资本总额要和注册的资本总额保持一致,也不会有改变,所以,帐面上的实收资本总额不会发生变化。
二、股东变更了,实收资本的明细帐就要进行变更处理:
1、减少原股东的实收资本,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借方,明细科目是原股东的名字;
2、增加新股东的实收资本,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明细科目是新股东的名字;
3、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借方的股本金额总数要和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贷方的股本金额总数一致,这样才能保证“实收资本”科目总额不会有任何的变化。
三、实收资本明细帐调整的完整会计分录
例如,原股东A变更为新股东B,股本金为50万元,原股东C变更为新股东D,股本金为30万元。帐务处为: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A)50万元
实收资本----(原股东C)30万元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B)50万元
实收资本----(新股东D)30万元
比较理想的退出方式是协商一致退出,这样省时省力。合伙协议和章程里面一般会有入股、退股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约定来处理。如果协议和章程里没有约定入股、退股等事宜,就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来办理。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退股的规定: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护股东权益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给损害股东利益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对公司满足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的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
4、当公司陷入经营困局,公司董事、股东长期冲突,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经营的情况下,可提起清算公司诉讼。
从法律的角度,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认缴制度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而仅仅是赋予了公司在资本筹集与运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因此,是否实缴出资并不改变股权投资行为的性质。
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认缴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转让流程与一般股权转让流程一样。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
申请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①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②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4)投资人变更:
①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②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