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生产活动中。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在业务活动中的口头使用,是否被视为“使用”,则需结合其他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首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由于汉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体,而同一个字的各种字体外观有时会相差很远,比如汉字的简体和繁体,英文字母的大小写等,因此要求注册什么字体就使用什么字体。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改变,如将黑体改成楷体,这种变化细微的改动,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
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同,也可能给商标的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其次,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1、注册成立满一年;
2、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需提前申请、受让);
3、科技人员比例≥10%、大专以上员工比例不低于30%;
4、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60%;
6、企业营业额和净资产呈增长性(无具体固定要求);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就是责任分担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2、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另外,公司可能会有贷款之类的融资行为,如果他恶意拖欠银行贷款,也会受牵连,会被记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以后要买房银行就不贷款给了
4、要注意的是:不要提供任何有关的财产用作担保,另外,要和他签署一个内部协议,大致内容就要表明他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免除一切因为公司运营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