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如果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有约定也是有效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算违约。
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约定履约保函,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决定。
1、招投标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履约保函,但是其他的合同可以以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担保,例如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包装上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取而代之的是有"SC"标志的编码。
不是必须约定质保金。在合同中都会约定质保金的金额,用做保证与保修。
发布的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以下条件,可以认定为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新办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建设项目前期,到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对选址与图纸设计卫生审查进行卫生学评价,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批文,并报市、区卫生局审查认可,工程完工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工程验收;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明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5)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供水单位产权归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含检验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用员工花名册代替,但须注明"健康合格证明"的发证单位、"健康合格证"编号、有效期及培训单位);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必须到省、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办理,从业人员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由供水单位负责,并组织考核;
(10)供水单位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11)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必须有的管理制度: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资料上报制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
2、申请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建设项目前期,到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对选址与图纸设计卫生审查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报市区卫生局审查认可,工程完工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工程验收;
(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系统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和措施说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含检验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用员工花名册代替,但须注明"健康合格证明"的发证单位、"健康合格证"编号、有效期及培训单位);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必须到省、市、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办理,从业人员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由供水单位负责,并组织考核;
(10)供水单位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11)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