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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人看过2024-01-18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但通说认为,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 153人看过2024-01-18
    邀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想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范围。
  • 118人看过2024-01-18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按一定规则处理。

  • 125人看过2024-01-18

    股东虚假出资责任是:

    (一)行政责任,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责任,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

    (三)民事责任,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 540人看过2024-01-18
    口头承诺一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只要第三方代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 136人看过2024-01-18

    必须

    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判断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单地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一致,则不应当否定承诺的效力。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

  • 142人看过2024-01-18

    股权投资审核做的具体的流程是:

    1、必须是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50人;

    3、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要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 135人看过2024-01-18
    承诺要具备的条件有: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一致;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129人看过2024-01-18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则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 136人看过2024-01-18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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