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期间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还没有判决,那么也就意味着一切都是维持还没有起诉之前的状态,只要先前的合同有效并且法院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保留了前一份合同,这时合同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也约束当事人双方。
公司章程可以对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公司时要制订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有很多,如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公司章程可以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进行规定,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可以
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有关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如公司发现所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格(或章程所定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依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如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公司股东应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差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寄存人应该按照约定向保管人寄存保管费。
当我们的产品拥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后,我们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为产品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当我们找到了商标代理商或商标局,询问商标注册信息时,一般的代办公司和商标局都会建议先把第35类商标注册下来,那么第35类商标注册要多长时间?第35类商标注册多少钱?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第35类商标注册要多长时间
第35类商标注册要多长时间
2、申请递交后的20天左右,商标局会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6个月到8个月的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正了。
第35类商标注册多少钱?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需要缴纳300元官费(官费是由国家商标局收取,300元仅限一个商标一个类别10项以内商品的费用,同一个类别下超过10项后每项按照30元收取)。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第35类商标注册要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收缴。
3、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对于股东大会主持人,如果是首次召开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的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的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