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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人看过2024-01-18
股票期权行权方式有自动行权和主动行权两种:1、自动行权指的是在期权合约到期时,无需期权买方主动提出行权也会自动行权。
2、主动行权则指的是期权买方可以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不管选择的是哪一种,买方有执行的权利也有不执行的权利。
在投资市场中,当日买入的期权合约当日可以行权,但是要在行权次日才会交收。买方决定行权的,可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除此以外,股票期权有时间限制,在指定期间(行权期)行使权利,既不能在行权期之前,也不能在行权期之后。在行权期持有人有权行使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权利,但行权与否,要看行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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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18
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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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18
公司不分利润股东可以退股,但是有前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并且退股时,必须完成相应的手续,否则退股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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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18
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费用来确定。
4、定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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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18
一、前期准备: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二、进行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10、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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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人看过2024-01-18
如果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进行出售,一般在出售股份的同时,股东对应需要承担的缴纳出资额的义务也“出售”出去了。因为股东约定的注册资金过高,而企业的经营状态并不是那么理想,就会出现认缴期限到期后不能缴齐的情况。如果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了,可以直接注销或者转让;也可以修改章程,将认缴期限延长;还可以去工商局变将注册资金调低;还可以将公司股份直接进行出售,也就是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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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人看过2024-01-18
(一)合同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署风险,二是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
(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1、管理人员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户信息或公司经营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2、管理人员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给总公司造成损失;3、侵吞分公司财产和资金。
(三)抵押担保风险: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资产,如果抵押担保上出现风险,所有的责任最终都需要总部来承担。
(四)母公司被认定为滥用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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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人看过2024-01-18
1、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
2、破产案件的审理费用:
(1)债务人财产管理费用,即管理人为接管、清理和保护债务人财产以及继续营业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仓储、维修保养等产生的费用;水电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
(2)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用。即管理人为了将非货币形态的债务人财产变现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财产估价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3)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用。指管理人为了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破产债权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文件制作费、公告费、通知费等。第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如聘用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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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人看过2024-01-18
合伙企业分配利润需要集体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和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不能上市,不能上新三板;
3、合伙企业只能寻找私募基金融资,不能公募;
4、合伙企业,股东的信任关系大于资本的结合;
5、合伙企业不能“股改”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6、合伙企业的经济规模一般较小,当然也可以做大;
7、合伙企业一般限于事务所、管理中心、基金、投资类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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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人看过2024-01-18
1、处罚与罚款:根据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股东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将涉及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