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开据发票,如果出租给个人,对方的财务制度不需要可以不开发票,出据收据即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如果承租方有完备的会计制度,须出租方出据发票时,出租人应协助开具,开具产生的税收费用须双方协商承担方式.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分公司不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吗?
在之前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只要是拿到营业执照,均可以分别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所有的分支机构都不再享受这类优惠的政策,在2024年2月26日税务总局在线访谈中有说过: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和与各分支机构盈亏相抵赋予总机构税收监管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当时选择为是否非汇总或者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即所有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加盟款属于特许经营权,该计入无形资产。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
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加盟款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需要转出。
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100000-10000)*13%
=11700
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根据实际情况,对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分类进行选择。
药品医疗行业注册商标类别主要有:
一、核心类别
第05类:医药品;
第10类:医疗器械等;
第30类:保健食品等;
第35类:销售服务等;
二、重要类别
第3类:化妆品;
第7类:制药机械;
第12类:手推车、救护车;
第16类:杂志;
第18类:拐杖;
第20类:棺材、医院用非金属身份鉴别手环、磁疗枕;
第21类:痰盂;
第24类:床上用品、寿衣;
第29类:奶制品、食用蛋白;
第32类:矿泉水、饮料;
第33类:酒;
第40类:食品饮料加工、剥制加工、纺织品加工、服装加工、艺术品装框、药材加工等。
第42类:药品研究、化学研究;
第44类:医疗服务等;
三、关联类别
第1类:医药制剂保存剂;
第8类:手术刀;
第11类:手术灯;
第25类:药物用衣、磁疗衣;
第26类:假发;
第37类:医疗器械维护、消毒服务;
第39类:救护运输、轮椅出租;
第41类:健身俱乐部;
第43类:养老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花费,但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完全计入当年度损益,应当在下一年度摊销,包括改良固定资产租赁和摊销期间超过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造费用,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摊销。
从定义可以看出,翻新和扩建一般可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言,小企业标准规定不能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所以只能通过长期待摊销费用核算,在固定资产预期内还可以分期摊销。
2、租赁固定资产的改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
承租人只有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有权使用该资产。因此,以经营租赁形式租赁的固定资产的改造费用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租赁改造支出”的核算原理和方法一致。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的重大修理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支出:
(1)取得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时计税基数在50%以上。
(2)固定资产维修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