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已经取消。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1)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2)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3)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已废止,由食品经营许可证取代。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1、查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质询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高管人员的不尽职或失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其改正的权利。股东大会是投资者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场所,同时也是投资者行使建议权、质询权的最佳时机。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都要记载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股东质询、建议的环节一般安排在股东大会表决之前。股东通过行使质询权、建议权,不仅可以使股东在表决前能够及时获得充分、有效的相关信息,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实施必要的监督,同时也避免了股东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表决,甚至助纣为虐。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具体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税率的设立上,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是没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于外资企业享有所得税的优惠,通常是两免三减半,即外资企业从盈利年度开始计算,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的,所以造成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过于优惠。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24%、15%三档,加上地方所得税税率3%,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相同,只是在征税对象的选择方面有所区别。
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众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的利益,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股权转让是受让方与转让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 转让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1、少数股东权益简称少数股权,是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在控股合并形式下,子公司股东权益中未被母公司持有部分。
2、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部分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大意即是少部分股东在公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