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不经营,或面临倒闭,一定不能置之不理,一定要选择注销或是转让,否则,一定会给你带来利益的损失,首先每月要记账要报税,如不记账报税不做任何处理,就将进入工商局黑名单!
公司注销的优缺点:
公司注销掉,对于企业法人及股东来讲,不会留下不良记录,对日后开设新公司不会存在影响;
现在多数企业选择注销的都是税务或者工商有一定问题的,这类公司转让比较麻烦,因为这些问题都是企业法人负责的;公司注销后,就会彻底的不存在了,干干净净,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注册办理周期长,一般正常公司注销需要4-6个月;如果遇到税务问题,甚至需要更久,非常的麻烦;
注销需要查账,若公司账务税务不规范,存在漏税等问题,税务局则会要求补税金或者罚款;
若公司名下有一些域名,办理注销时,域名的所有权处理比较麻烦;
注销需要花费一定费用,处理账务税务问题、登报公告、清算等一系列复杂工作;在认缴的份额内承担有限责任,若出资不到位的股份需要补交。
公司转让的优缺点:
周期短,基本上一个月就可以全部办理完毕;公司转让时间快,在代办公司的帮助下通过各种渠道可以很快转让出去;
公司转让没有什么花费,相反还能根据你注册资金得到几千到几万不等的转让费;
不用去注销各种备案和证明,不用担心进入黑名单影响以后重新创业。
将闲置的公司转让出去,好处就是省麻烦,因为转让的流程非常简单。
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如下方式进行申报: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找到左下角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
2、点击安装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下一步...按提示进行就可以,安装完成会有登录提示,也会在电脑桌面生成快捷方式;
3、登录生产经营所得申报;
4、先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再填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5、如果需要缴纳税款,填报完成生成缴款单,去银行交纳即可,工行个人终端机也可以缴纳。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注册合伙企业的优势:
1、手续便捷、快速;
2、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带征,因此综合税负低;
3、适合毛利率特别高的服务业。
4、2007年后立法完善,国内注册公司数量一直是趋势增加的,社会的认可度越来越高。
如果是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个人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企业转让要交以下税务: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一、项目转让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企业整体转让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应缴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根据《印花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整体转让属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1)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这种不规范而产生。
(2)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3)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占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的出资比例。
(4)劳务出资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不像其他合伙人对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为劳务出资人退火行为发生矛盾。